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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2016-2017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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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

总则

1、本标准用于城市设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其解释权归学院所有。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须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学校文件精神组成。

3、各班评审分小组应由班长、党支书、学习委员以及两位同学代表共5位同学组成,在负责本班评审工作的同时,不同班级之间应交叉审核、互相监督。

4、评选遵照以下程序进行:研究生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研究生按照本标准自评并将自评表上交班级——班级评审分小组审核并进行核对,将结果上交学院——学院评审小组确定名单——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初步评审结果。

5、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4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2000元,奖励比例20%;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二个等次,其中,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2000元,奖励比例30%;二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7、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6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3000元,奖励比例20%;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8、参评范围:1)全院所有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基本学制均为3年(工业设计工程为2年制)。2)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强军计划学生、校外调剂学生可参评,其中:专硕学生获二等奖学金,学硕学生获三等奖学金,。3)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参评本次学业奖学金且不计入参评基数;4)超基本学制者不参评。

9、参评研究生第一学年仍然实行推免生、直博生优先原则,具体评审办法详见附件一。

10、参评研究生第二学年起以综合考评成绩排序,按比例从高到低核定。综合考评标准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综合考评内容包括三部分:思想道德和社会活动、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比例分别为15%、55%、40%,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学习成绩高低排序,如果学习成绩分数也相等,则按科研成绩分数排序。

第一部分思想道德和社会活动(15%

1、 思想道德:本部分主要考察学生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每位同学有50分的基础分,在此基础上予以加分或扣分。

2、 凡在本学年内有违反《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者,将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扣分直至取消参评资格;

    本学年内无故不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本项基础分扣5分;

    本学年内无故不参加学校、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达三次者,取消参评资格;

    本学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本项基础分扣10分;

    本学年无故未按时注册者,本项基础分扣10分;

    本学年内受到校级处分者,取消参评资格。

3、 社会活动:本部分分社会活动、社会工作、先进表彰三项计分,三项可累计加分,其计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级别

名次

获奖等级

先进集体

社会活动

文体活动

备注

主要干部

其他干部

其他学生

学科竞赛

非学术论文

社会实践挂职锻炼

社会活动与文体活动

国家级

1

15

12

10

15

12

20

15

1.先进集体指先进党支部或先进班级,并应有有关文件证实。同一集体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先进集体”称号,学生计分取最高分,不累加;

2.先进集体中主要干部为班长,团支书,其他学生干部为班委,党支部委员,其他学生为该集体中的其他学生;

3.学科竞赛、文体活动若为团体荣誉(4人及4人以上),主要成员获得该项相应得分的满分,其他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得分的50%;若为3人或3人以下合作,分数分配比例参照论文规定。

4.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

5.非学术论文指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关于学校建设性意见报告,散文和诗歌(通讯,简讯等不计分,本项计分不超过五篇);

6.省级非学术论文指在省级刊物,报纸上发表的非学术论文;

7.各种获奖和发表的论文均应有证书原件或上级主管部门开办的公章证明,否则,不予加分;

8.兼任多项学生工作的学生职务者计算最高分,不累加;

9.因解职,辞职,免职使任职时间不足一届时间的2/3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增补,升任的干部按任职时间在2/3以上的职务计算;

10.社会工作计分视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加分,工作不力者不予加分;

11.参加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者获得相应加分;按课程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实习的不予加分;

12.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三助”工作不应加分。

2-3

12

12

4-5

10

10

优秀奖

7

7

省(部市)级

1

12

10

8

12

10

15

12

2-3

10

12

4-5

8

8

优秀奖

5

5

校党委校行政(地市)级

1

10

8

6

10

8

10

10

2-3

8

7

8

4-5

6

6

6

优秀奖

3

4

3

院党委(校部)级

1

8

6

5

8

7

8

8

2-3

6

6

6

4-5

4

5

4

优秀奖

2

3

2

校研究生会

1

6

5

4

6

6


6

2-3

5

5

4

4-5

4

4

3

优秀奖

1

2

1

院研究生会级

1

4

3

2

4

4


4

2-3

3

3

3

4-5

2

2

2

社会工作

12—16

8—12

6—10

3—6

校研究生会主席,校博士生会主席,研究生学报社社长

校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

校博士生分会副主席、秘书长

研究生学报社副社长、主编

院研究生会主席

院博士生会主席

校研究生会副秘书长、部长

校博士生分会副秘书长、部长

研究生学报社副主编、部长

院研究生会副主席

班长、班级党支部书记、班级学习委员

校研究生会博士生会、研究生学报社副部长及以下工作人员

院研究生会部长、副部长

班委其他成员、班级党支部委员


30

20

15

10

5

说明

先进表彰

获国家级表彰者

获省级表彰者

1.校党委、校行政发文或颁证表彰者;

2.获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表彰者。

1.学校职能部门发文或颁证表彰者;

2.学院(直属系)党委(总支)发文或颁证表彰者;

3.见义勇为者;

4.助人为乐者。

受学院(直属系)研工部门书面嘉奖者。

1.受各级表彰者须有相关正式表彰文件或证书证明;

2.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3.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需提供依据证实;

各项可累计加分。

    注:国家级入围奖、省部级入围奖、校地级入围奖分别加分5、3、2分。

4、 本项最后得分为以上得分总分乘以系数15%。

第二部分学习成绩(55%

1、本部分评定以平均成绩为准,计分科目包括各种必修课和三门选修课的成绩。(选修课比较多的可以任选三门成绩中比较高的)。

2、平均学习成绩 C=X/Y(其中 X= 各课程学分乘以相应的课程成绩的总和,Y= 课程学分的总和)。

3、各科学习成绩与具体分数按照如下关系一一对应:A=95分;B=80分;C=65分(有具体分数的则按照具体分数计分)。

4、 研究生平均学习成绩乘以系数55%(即C乘以55%)为学习成绩最后得分。

5、 学习成绩排名不在全班前1/2者,不得评为一等奖学金。

第三部分科研项目与论文(30%

1、 科研成果:分科研项目与科研论文两部分计分,两项可累计加分。

2、 科研项目计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获奖等级

作者排名

作者得分(分/项)

备注

国家级科研成果

1

45

1.国家级科研成果指由国家评定公布的科研成果;

2.省(部)级科研成果指由省(部)评定公布的科研成果;

3.校(市)级科研成果指由学校(市)评定公布的科研成果;

4.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5.若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享受该成果全额加分;

6.若该科研成果是由导师和学生合作进行的,则在本奖学金评选中,将导师除去后再计算学生在成果中的排名。

7.若科研成果获奖后,又在刊物,报纸等发表者,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8.获国家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2-3

40

4-5

35

1

40

2-3

35

4-5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