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人:    日期: 2024-06-13 16:57    阅读

武大城设函〔2022〕6号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央和学校有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以下简称“三重一大”)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集体决策会议形式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是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关系到学院改革、发展、安全稳定大局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4.学院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统筹安排;

5.学生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6.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办学规模和年度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确定;

7.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制定及实施;

8.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9.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及变更;

10.院级荣誉称号的授予,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

11.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12.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13.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院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的议定;

15.学院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

16.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17.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8.学院党政领导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工作

学院重要人事安排由学院根据学校政策予以开展,最后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包括:

1.涉及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相关问题讨论决定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2.学院二级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的确定;

3.六级及以上事业职员的推荐;七级及以下事业职业的评聘。

4.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及调整办法的制定;

5.其他应当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 重要项目安排

1.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

2.利用校院级财力安排单项总投资3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工程预算等;

3.利用校院级财力安排的设备购置和一次性采购3万元以上的物资项目;

4.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如“双一流”建设经费和学院资金安排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5.国内、国(境)外合作办学项目、交流项目。

6.学院实际出资的重大科研合作项目;

7.预算计划外的项目;

8.其他应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四) 大额度资金使用

1.预算范围内预备经费的使用:3万元及以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2.预算范围外的经费支出:5千元以下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审定;5千元及以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三、集体决策前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分管领导要进行调查研究,核清情况,拟定解决的建议方案。

(二)依照《武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院党政联席会决策之前,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

四、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一)各位党政联席会成员要认真做好党政联席会的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

(二)党政联席会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凡需院党政联席会决议的重要事项,任何个人及组织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五、分工实施和责任追究

(一)由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分清责任,实施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越权决策的;

5.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6.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挽回的;

7.其他因违反本暂行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附 则

(一)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

(二)本暂行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