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公用房和水电管理办法

发布人:    日期: 2024-01-01 10:49    阅读

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公用房和水电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公用房和水电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用房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可持续发展提供空间保障,根据《武汉大学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武汉大学房产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院系和实体科研单位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武汉大学办公用房面积控制标准》《武汉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公用房管理

第二条 学院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学实验室、教师工作室、本科生专用教室、研究生学习科研室、多功能室(含报告厅)、展示空间等六类。

第三条 公用房实行学院统一管理,学院负责制定管理办法、统筹调配公用房定额及具体用房调整。

第四条 公用房配置标准

(一)每位全职在岗教师原则上只配置一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定额分配,动态调整。

(二)根据学院现有办公用房面积及师生规模,教师办公用房及研究生学习科研室用房标准如下:

1.教师办公用房:教授12/人,副教授、特聘副研究员8/人,讲师、博士后5/人。

2.研究生学习科研室:全日制研究生每人配置1个工位,2.5/人;非全日制研究生根据需要可以提出工位需求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报学院审批通过后予以安排工位,2.5/人。

第五条 公用房的管理责任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全体师生为所使用区域公用房安全、保密直接责任人。不得在公用房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公用房内留宿;不得擅自对所使用、委托管理的公用房进行改建、扩建或拆除,确需改造的,须报学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公用房出租、转让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当作资产抵押、投资、入股等,一经发现,除回收使用房屋和所得收益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教职工因退休、辞职或调离学校的,应主动将公用房退还学院。原有团队如需使用或退休人员因教学、科研需要继续使用公用房的,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向学院缴纳资源占用费,按学校公租房标准执行。

水电管理

第八条 公用房水电设施由学校统一规划布置,任何个人不得私拉电线,不得私自改建水电设施。教职工应树立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水用电意识,杜绝浪费。

第九条 学院对公用房安装单独电表,实施分户或分区核算。

第十条 学院公用房水费由学院承担;行政办公室、教学实验室、本科生专用教室、多功能室、公共楼道、电梯、洗手间等公共区域用电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一条 教师工作室、研究生学习科研室的基本照明用电费用由学院承担,非照明用电遵循以下缴费原则:

(一)学院预先缴纳学院所有电费,超出学校核拨定额部分,根据分户或分区核算结果,由学院事业费、所在教师工作室全体教师以及所在区域研究生指导教师按比例进行分摊。

(二)超额电费按以下细则执行:

1.根据学院水电费年度总额以及学校核拨水电费额度,核算分摊电费总额度。

2.按教师工作室、研究生学习科研室以及其它区域三类进行统计核算用电信息,确定各区域分摊比例。

3.根据分摊电费总额度和各区域分摊比例,核算各区域分摊电费额度。

4.根据各教师工作室电费额度占该区域分摊电费额度,核算各工作室电费缴纳金额,由各工作室负责人确定各人缴纳额度,并于每年115日前向学院提交将上一年度应缴费用转账报销单。

5.根据各研究生学习科研室电费额度占该区域分摊电费额度,核算其区域电费缴纳金额,按所在区域内研究生人头分摊,由各研究生指导教师承担其分摊额度,并于每年115日前向学院提交将上一年度应缴费用转账报销单。

6.其它区域用电,学院保障基本运行的基础上,采取相应节能降耗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城市设计学院教师工作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