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人:    日期: 2024-06-13 18:32    阅读

武大城设函〔2021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教学管理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各学科专家对本科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武汉大学章程》和《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武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学规律,尊重教学自由、坚持教学平等,鼓励教学创新,公平、公正、公开地统筹行使教学事务的指导、审议、评议、监督等职权,着力促进教学发展,不断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步伐,促进学院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加强学院教风和学风建设,提高专业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性质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本科教学的咨询审议机构,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监督、咨询。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一般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分管本科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各系分管本科教学负责人、本科生教学秘书组成;也可根据需要由学院从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及教学管理干部中聘任,每届任期为4年。可连聘连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学院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秘书由本科教学秘书担任,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并具体负责与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联络。

第三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受学院委托对全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专题性或综合性研究,针对学院实际发挥咨询、指导和监督的职能,向学院提出可行性分析论证报告,为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进行评议。

第七条 审议学院和各系(或教研室)、本科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的本科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研究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审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审定课程教学大纲。

第九条 把握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为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提出建议,对申报的新专业进行论证与初步审议;审定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以及专业教学质量标准。

第十条 审议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督促、检查课程建设的进度与成效,评估教材编写的质量,评审、推荐出版优秀教材。

第十一条 推动教学研究工作,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为教学研究提供指导,对教学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议有关本科教学的各类奖项。

第十三条 审核教师职务评审、评先评优等方面教学工作量,评估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负责对竞聘学院教师岗位人员教学水平的评估,并就是否聘用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检查监督学院日常本科教学工作,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议学生转专业工作。

第十七条 审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立项、验收及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承担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学期初,制订本学期的工作计划,明确本学期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学期中,评估前半学期的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对后半学期工作提出计划;学期末,总结本学期的工作开展情况,向学院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学工作问题,进行有关教学工作的审议和评估。研究重大议题时,请学院院长和党委书记参加。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主动了解学院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积极参与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学院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可以直接向学院领导、本科教学秘书、各系提出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