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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

发布人:xuyihan    日期: 2021-03-23 10:19    阅读

武大党字〔2017〕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有效提升党支部的组织力,强化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学校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和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有利于密切联系服务师生、有利于促进业务工作的原则设置。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可以划分党小组。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合理控制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教职工、学生党支部一般在30人以内,离退休党支部一般在50人以内。设立党支部要经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学院(系)的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机构设置,科研单位的教职工党支部一般单独设置,也可依托重大项目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科研平台等灵活设置;机关、直属单位及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本科生低年级按年级设置党支部、高年级按专业或班级灵活设置党支部,研究生按课题组、实验室或班级灵活设置党支部,探索依托学生公寓、社团组织等建立党支部;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一般应单独设立,党员人数较少或居住地比较分散,不具备单独建立党支部条件的,可与在职教职工党员联合建立党支部。条件许可的,可建立师生联合党支部。对于出国(境)或参加校外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时间连续6个月以上的党员,具备条件的应灵活设置临时党支部。

第六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委员应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务实担当、廉洁公正、具有较强奉献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担任。

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要兼任支部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学生党员担任,学生党员中没有合适人选的也可由教师党员或辅导员担任。机关、直属单位和后勤党支部书记,一般由中层正副职党员干部担任。教师党支部要注重从党员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中选拔书记人选,学生党支部要注重从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书记人选,机关、直属单位和后勤党支部及离退休党支部书记的选拔要注重把握人选的政治素质、群众威信、热心党务工作等条件。

第八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任期一般为3年。坚持按期换届,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认真做好按期换届工作,分党委(党总支)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书面报送换届请示。换届选出的新一届支部委员会要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部委员出缺时,应及时补选。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同级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行政或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如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提职晋级、出国人选审定、绩效分配和奖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

其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着力提升支部的政治领导力。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在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发挥好政治把关作用。

(二)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不忘初心,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四)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基本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好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引导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潜心教书育人,做好管理服务。用好“两微一端”等网络新媒体,努力探索支部建设、支部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可根据实际,灵活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离退休党员牢记党员身份、充分发挥余热,积极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五)充分发挥党支部的组织优势、组织力量,做好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工作,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学风校风建设。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的意见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早选、早育,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青年干部、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

(七)建立健全党内关怀激励帮扶机制和联系服务师生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党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活动。注重选树党员先进典型,发挥榜样激励和示范带动作用。

(八)加强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积极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教育党员和师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工作。

第十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学生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集体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促进学生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等知识,教育引导党员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认真执行“三会一课”等基本组织生活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专业学习、科研活动、创新创业等加强对学生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学生党员民主权利。

(四)组织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开展学生党建创新活动,积极参与“活力创新工程”“旗帜领航工程”,用好“两微一端”等网络新媒体,努力探索支部建设、支部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

(五)认真做好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把重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对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上,把入党动机端正、理想信念坚定、学业成绩优秀、创新实践能力强、在学生中威信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的优秀学生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

(六)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诉求,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及时将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教师党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系(所、中心、教研室)的重要事项。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提高支部的组织力、战斗力。

(四)紧密结合支部党员实际,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带领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全体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与支委会和同级行政(业务)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二条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不设副书记的党支部,书记不在时,由书记指定一名支委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以及统战、青年等方面的工作,一般要明确一名支委负责支部活动的记录工作。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党支部书记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协助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工作,搜集、整理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

3.根据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4.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负责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拟定发展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程序,办理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手续。

5.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做好党内统计。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学校有关政策、规定。

2.协助做好支部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计划,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党员的教育工作,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同级行政(业务)相关负责人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教育的计划,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4.协助做好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校风校纪、学风班风教育,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并加以宣传,提出表彰建议。

5.协调同级群团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分党委(党总支)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检查监督党员执行党章党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向分党委(党总支)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支部的党风、党纪情况。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落实。

第十五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委会,增补、调整和撤销支部委员;讨论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支委会。每月不少于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贯彻党组织决议、指示和协助同级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任务实施的保障措施;分析党员、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研究支部自身建设;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每月不少于1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措施;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

(四)党课。每学期不少于1次。主要内容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以及形势政策教育等。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组织生活会,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前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交心谈心,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逐一落实。

第十七条 支部主题党日制度。每月相对固定时间开展1次,组织党员开展“三会一课”、交纳党费、参加联系服务师生等活动。教职工党支部一般安排在周四下午,学生和离退休党支部自行固定时间。

第十八条 谈心谈话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支部委员之间必谈、支部委员与每位党员必谈、支部委员与党外师生必谈,相互交流思想、沟通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民主评议结果要报分党委(党总支)。

第二十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要定期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工作,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党员应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月底前交分党委(党总支)。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支部活动经费,定期公布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01年印发的《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