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人:    日期: 2024-06-13 18:23    阅读

武大城设函〔202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和《武汉大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学院党委、各党支部、各系(中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高校是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前沿阵地。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广大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把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事业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标准;

(三)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

(四)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健全完善意识形态工作体制机制;

(五)坚持守政创新、正本清源,把意识形态工作有效融入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学校管理等日常工作中;

(六)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引导党员干部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重大斗争中经得住考验。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学院党委和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院党委书记、院长同为第一责任人。院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带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学院领导(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业务领域和联系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政办、学工办、研工办对主管业务领域或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有主管责任和指导责任。各系(中心)党政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清单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各系(中心)领导班子主要承担以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把握正确方向导向的责任。坚持和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相关纪律要求。

(二)巩固壮大主流思想文化的责任。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学习制度,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落实到思想理论建设、教育教学、课堂教材建设等各方面。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完善和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文化机制。

(三)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责任。经常梳理各项重大决策、各类师生群体、各个高风险领域中存在的敏感性因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清主流支流,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防止招生就业、教学科研、师德师风、学生管理、国际交流合作、校园安全中出现的问题演变为意识形态风险。认真做好重要节点和敏感时期的舆论监管,及时分析研判舆情动态,妥善处理意识形态突发事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加强统一领导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体制机制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系(办、中心)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定期开展意识形态风险点排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问题研判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五)加强课程教育教学管理的责任。学院要建立健全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和管理体系,划定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严格执行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各系(中心)要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工作,完善教材编写、选用、审核机制,认真做好引进教材的内容核查。加强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平台等网络课程管理,严格意识形态审查。加强教室、报告厅、会议室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任何于教室、报告厅、会议室内进行的课程或活动符合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要求。

(六)加强宣传思想阵地和校园文化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提供场地、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层层审核把关、层层分级管理、层层分级负责,管好宣传思想阵地和校园文化阵地。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坚持公益性和社会责任,完善新闻宣传、学术期刊、文艺作品、美术作品等管理制度,把意识形态的导向要求贯穿到新闻宣传、学术成果和文艺美术作品中。要加强对校内活动的管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过程中横幅、标语、宣传栏、电子屏等载体的监管。

(七)加强学术交流与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重点强化对科研项目、学术研讨会的指导和审核管理。严格落实中外合作办学、对外文化交流、学术交流合作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在学校活动的审批管理,加强对外交流和学术活动的安全风险防范,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资助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协议签署严格把关。学院或个人在申请、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资助开展交流或合作研究、向境外提供研究成果之前,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相关主管单位对涉外科研项目要加强保密审查和过程管理。

(八)加强网络意识形态管理的责任。高度重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按照管用防并举的原则,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渠道投放,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加强对学院官网、公众号、QQ群、微博等各类网络传播平台的管理,建立分级负责的信息发布“责任人体系”。及时排查网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防范网络意识形态渗透。加强网上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建立健全正面引领的新闻推送机制。新闻信息发布坚持专人负责、严格审核。

(九)加强师生涉外事项管理的责任。出国出境人员要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加强对出国出境师生的外事纪律和意识形态安全教育。规范师生接受校外(境外)媒体采访需履行学校相关审批手续。从严管控师生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加强对国际学生的教育管理,使之严格遵守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十)加强重点人教育管理的责任。坚持“教育为主,预防在先;依法依规,综合管控;一人一组,一人一策;属地管理,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突出抓好教育引导、管理约束和依法处理三个关键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党规党纪、校规校纪等综合手段,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明晰教师公开言论的动态边界,对坚持错误思想,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以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做好对学院师生意识形态情况的审查,并定期将重点人情况报送党委宣传部。

(十一)加强学生组织和各类社团管理的责任。深化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改革,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和团的日常指导,健全学生组织和各类社团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坚持社团成立审批和年检制度,加强活动监管,防范和打击非法社团。强化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导向,配齐配强指导教师,遴选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担任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负责人,对学生加强意识形态教育培训,建立以服务学生、志愿奉献为导向的激励表彰、纪律约束等机制,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社团及时予以整改、取缔。

(十二)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的责任。着力做好抵御宗教渗透、防范校园传教和反邪教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积极防范境外机构和宗教组织以各种形式向师生传教,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教师不得为宗教节日、宗教活动站台,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的纪律。

(十三)做好党员干部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的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监督。强化领导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提升领导干部政治风险发现力研判力处置力。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打造过硬队伍。每年面向师生至少开展一次意识形态教育并提出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队伍建设,扎实开展教师政治把关、理论学习、培养培训、实践锻炼、师德师风等工作,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分子、信任知识分子的政治氛围,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分层分类的教育培训,引导他们同心同德、同向同行。

(十四)加强和改进师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三全育人体制机制,不断健全思想政治工作体系,把理想信念放在首位,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把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强化党校、团校等在加强意识形态教育方面的作用,帮助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抵御西方的价值渗透和宗教渗透。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加强教师引进聘用、考核评价中的政治立场考察,将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要求与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等挂钩,严把政治关口。推动学院领导践行一线原则,深入基层联系师生、带头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把领导、思政、管理、服务力量下沉到教育管理服务一线。规范举办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育人导向。

(十五)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问题的处置责任。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在各类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及时制止、批评和纠正,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物,加强教育引导和管控处理,做好转化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八条 压实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纳入学院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学院及各系(中心)领导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干部考察工作中,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重要岗位选人用人和海外人才引进要严把政治关,对理想信念、立德树人、纪律规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夯实意识形态工作队伍保障。学院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察和抓好落实的职责。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发挥广大师生党员、骨干队伍在维护主流意识形态上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意识形态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合适、不适应的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落实检查考核和情况报告制度。学院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对突发事件、重大舆情第一时间通报。院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两次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委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向校党委专题汇报一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上报学校,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师生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对所管理的新闻媒体管理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编写选用的教材、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美术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有发表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九)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单位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本单位外籍教师和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 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管辖范围内出现外国驻华使领馆、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类处置,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程序实施。对院党委和院党政领导班子进行问责,报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学校党委、纪委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意识形态领导工作办公室(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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