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设计学院印章管理细则

发布人:    日期: 2024-11-26 10:17    阅读

武大城设函〔20243


关于印发《城市设计学院印章管理细则》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现将《城市设计学院印章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城市设计学院

202441






城市设计学院印章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大学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印章规格、样式

1.印章形状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央刊党徽或五角星,直径不得大于 4.5厘米。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同时考虑传统习惯刻制,内含“XXX专用章”字样。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2.印章所刊单位名称一般应当为全称。

3.印章所刊汉字一般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4.印章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1.学院申请刻制印章应严格履行学校规定的审批手续。学院申请刻制印章,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党政办公室审批。

2.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学院应指定印章专管人员到保密办办理刻制手续。由保密办依规遴选具备资质的机构统一刻制印章并编号,确保印章规格、大小、形状、材质规范。

3.因机构更名或印章磨损等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须经院党委书记、院长批准,应持有机构更名或成立的文件原件,按规定办理,原有印章同时交回保密办。

4.印章刻制完毕须附模备案后方可启用。学院启用新章必须同时上缴相关废止印章。新印章要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5.印章因故废止后应在当日立即停用,并于 3个工作日内交回保密办。学院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印章。

三、印章保管

1.学院指定印章专管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专管人员分别为印章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学院党委、行政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院分团委印章由院分团委书记负责管理,院工会印章由学院工会主席负责管理,院图书资料室、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印章由相关负责人负责管理。

2.因故需更换使用管理人时,须经院党委书记、院长批准并按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指定专人暂时代管印章,以免贻误工作。

3.印章专管人员须安全妥善保管印章,保存印章使用、移交管理、临时代管等书面记录。未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办公地点之外存放和使用印章。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至少两人监印。印章如有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调查。

4.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应采取防盗措施。印章保管出现遗失或被窃等情况,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并保护现场,配合查处。

5.印章专管人员须认真核对印章使用申请等审批手续和文件材料,做好用章登记,用章登记簿须保存至少10年。

四、印章使用

1.印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盖学院党委、行政、工会、分团委、图书资料室、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印章时,必须经各分管领导批准签字方可盖章,并在《城市设计学院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

2.加盖印章时,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3.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

4.印章保管人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分管领导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

5.印章保管人负责将本单位印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存档,以便备查。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用印:

(一)未履行规定的用印审批程序或者用印审批不符合权限要求的;

(二)内容有误或者不完整的;

(三)非本校师生员工或与本校业务工作无关的;

(四)其他不适宜用印的情形。

7.印章专管人员须规范盖章,做到位置恰当、盖年压月、字组端正、印迹清晰。

五、责任追究

1.院党委书记、院长为学院各类印章第一责任人,分管行政副院长为学院党委印章和学院行政印章分管负责人,学院党政办公室印章保管专人为管理责任人,学院工会主席为学院工会印章管理责任人,院分团委书记为学院团委印章管理责任人,院图书资料室、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印章由相关负责人负责保管。

2.在印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印章管理人员违规盖章造成的后果由印章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照管理权限使用印章造成的责任事故由负责审批签字盖章的责任人负责。

六、附则

1.本规定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电子印章与本规定所称实体印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