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城设函〔2024〕5号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
教职工退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现将《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城市设计学院
2024年4月1日
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大学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武大人字[2024]3号)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二章 正常退休
第三条 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完退休手续,次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年满70周岁退休。
第五条 男性年满60周岁退休。女性教职工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其他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女性年满55周岁退休;工勤技能岗位女性年满50周岁退休。
第三章 延迟退休、暂缓退休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技术专长,对少数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任教师,因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且身体健康,在征得本人同意,经学院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确因国家重大项目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延退手续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人才引进的高级专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退休年龄。“弘毅特聘教授”入选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聘期终止至65周岁;部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学院和学校批准可至多延长至70周岁。由学校人才与专家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政策出具名单,提交人事部备案。
第九条 有突出贡献、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高级专家,确因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或教育教学不可或缺的,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1. 国家三大奖一等奖前2人、二等奖第1人。
2. 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得者;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前2人、二等奖第1人,国家优秀教材一等奖第1人,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第1人,国家级教学团队负责人等。
3.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及以上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或其他水平相当的科研项目,可延长至项目结题期满时退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工程)项目、国防科技重点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改革项目。
第十条 担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及其学部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未届满的,可延长退休年龄至届满。
第十一条 在退休(含延退止)前,申报院士并获推荐或提名为有效、正式候选人等情况,首次延长退休年龄至65周岁。
第十二条 确因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个别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可申请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学院从严审核。具体程序:
个人申请、现场答辩、学院教授委员会评议并提出是否同意延退及延退年限的建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符合第九、十、十一条延长退休条件的二级教授最多可延长退休年龄至65周岁,三级教授最多可延长退休年龄至63周岁。四级教授如有延长退休年龄的需求,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确实对学院建设发展有突出贡献和重大意义的,可适当延长,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人大和政协主要领导及聘期内湖北省政府参事室的参事可按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办理暂缓退休。由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等职能部门出具暂缓退休名单,提交人事部备案,待任期届满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延迟退休、暂缓退休应在教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上一年度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将按时办理退休手续。首次申请延迟退休年限备案不得超过一个聘期(3年)。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以及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的要求,确定可量化、可评估的工作任务,与获得学校批准延迟退休的教授签订工作任务书,对其进行工作任务考核。工作任务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学院视当年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执行继续延迟退休或暂缓退休。
第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资格相关规定:退休前2年停止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退休前3年停止学术学位硕士生招生,退休前4年停止博士生招生,退休前5年停止直博生招生。
第十七条 延迟退休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1)本人提出退休申请的;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不符合岗位聘任要求的;
(4)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5)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6)出现重大教学事故的;
(7)经学院集体研究决定不再聘用的;
(8)其他经学院决策会议确定的不适合继续延退的情形。
第十八条 退休教师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的一年内向学院交还个人名下使用的公共用房、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及物资,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或学校有关政策有调整后,学院将视情况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