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城设函〔2024〕14号
关于印发《城市设计学院教师校外兼职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现将《城市设计学院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城市设计学院
2024年10月23日
城市设计学院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校外兼职行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全职聘用的教师。校外兼职是指教师在履行好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管理服务等活动,旨在发挥其专业能力、促进学科发展、提升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以履行好本职岗位工作职责为前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机构或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校外兼职类型、时限及取酬
第四条 校外兼职的类型
(一)学术类兼职:教师在专业学术机构兼职,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会、协会以及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
(二)社会类兼职:教师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兼职;
(三)企业类兼职:教师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兼职。
第五条 除学校委派或批准外,教师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和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第六条 教师应适当控制校外兼职数量,取酬的校外兼职数量不得超过3个。有特殊情况的,由人事部提请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教师校外兼职占用工作时间的,平均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八条 教师应告知校外兼职单位本人与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的合同聘期等人事关系情况;如果与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的人事关系终止或在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应自人事关系终止或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事关系变动情况告知校外兼职单位。
第九条 教师应如实将校外兼职取酬情况汇报学院,并按照每年取酬20%的比例上交学院。学院在财务部、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部门指导下,对个人上交的报酬统筹使用。教师校外兼职取酬应依法纳税。
第三章 校外兼职审批
第十条 校外兼职基本条件
教师申请校外兼职,应完成城市设计学院全员聘用岗位基本任务。
第十一条 校外兼职审批程序
(一)教师校外兼职不领取报酬的,按照教师所在二级单位相关要求提供材料,由党政联席会审批通过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教师校外兼职领取报酬的,按照教师所在二级单位及学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党政联席会审批通过后报人事部批准;
(三)教师在具有国(境)外背景机构兼职的,需国际交流部或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涉密人员需经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涉及成果、知识产权及相关收益归属等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教师任职情况或校外兼职情况发生变动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到学院党政办公室人事秘书处更新校外兼职信息,其中涉及校外兼职职务、兼职工作时间、兼职期限、兼职报酬等变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教师校外兼职情况应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教师应向学院报告全年兼职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应定期在院党政联席会上通报教师校外兼职情况,并在每年12月份将本单位全年教师校外兼职情况报人事部;教师校外兼职行为应接受二级单位及学校监督。
第十五条 教师如出现校外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未按聘任合同约定或学校规定完成本职工作或年度考核结果出现“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情况,由学院督促当事人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校外兼职工作的相关事宜,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为自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3个月以内,并不再审批当事人新提起的校外兼职申请。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教师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本人及其校外兼职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如确需使用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者,应当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报请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教师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武汉大学校名校标、城市设计学院院名院标从事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等活动;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不得将学校的技术成果等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授权第三方使用;不得有其他损害武汉大学及城市设计学院形象、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教师在校外兼职活动中,不得以武汉大学教师的身份从事产品或服务推销、广告等商业活动。
第十九条 教师从事校外兼职活动所引发的技术、经济、劳务、劳动等各种纠纷,由校外兼职单位和兼职者本人处理或承担责任,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院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兼职者,学院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改正期限为自发现上述情况之日起3个月以内;拒不改正的,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不同等级的处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教师如有发生教学事故、以及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应立即终止校外兼职工作,学院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或处分。
教师在校外兼职过程中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损害学院利益或给学院带来不良影响的,学院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因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申请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按照《武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武大人字〔2020〕19号)审批备案和管理。因学校战略合作协议等产生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由学院将兼职信息统一报人事部备案。受学校委派从事的各项兼职活动应遵守相关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教师校外兼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武大党字〔2017〕35号)执行,兼职活动应向党委组织部申报;高层次人才、涉密教师等的兼职管理还应符合有关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教师在学校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兼职但不领取报酬的,不纳入校外兼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已经发生且现在存续的校外兼职活动,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或学校要求补办手续。未获批准的,应及时停止兼职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城市设计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