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推进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优化教学管理、强化学风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和提升教学质量上的积极作用,服务“以课堂为中心”的人才培养中心工作,打造一流教育教学,根据《武汉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办法(修订)》(武大本字(2014)57号)及《武汉大学关于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教学实际,特制订《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第二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组织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院课堂教学质量管理和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学院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状态和学风状态,帮助学院深化课程改革,提升专业内涵。
第三条 武汉大学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和城市设计学院党委对本研教学督导团的督导工作负有指导责任。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在学院主管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本科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统筹下开展,接受学部和学校教学督导团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定期主持召开教学督导工作研讨会,沟通教学督导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情况、问题,及时向学院主管本、研教学工作负责人汇报,把握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动态。
第五条 学院加强对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将教学督导工作纳入学院年度教学工作内容,对于教学督导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情况、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并反馈相关信息。学院本科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教学督导组的联系人。
第三章 教学督导成员的组成和聘任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由三人组成,设组长一名,成员两名。教学督导组需从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学术水平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专家教授(含离退休教工)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视工作情况可以连聘连任。教学督导员在聘期内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可以解除聘约关系。教学督导团根据需要替补新的成员。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 定期对本院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2学时,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15次,课时不少于30学时。听课后须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认真填写《武汉大学教学督导员听课记录表》,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有针对性的指明教学亮点与不足,帮助授课教师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2. 参与学院教学过程中的常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开学初期、中期和期末的教学检查、考试巡考)和学生学习指导日等经常性教学指导活动。积极践行一线规则,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教学效果、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3. 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教学评估、专业评估和教学专项检查工作等,不定期抽查期末试卷、实习任务书、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参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特别关注出现教学事故以及学生评价排名靠后或有争议的教师所担任的课程;监督参与评优、晋职和评奖等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分配及证明工作,对有关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5. 深入系(中心)开展教学与人才培养工作调研,以“教与学的革命”等教研教改活动为依托,参加学院(系、中心)组织的师生座谈会、青年教师座谈会、学科发展座谈会、教学工作分析会等,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就各系教风、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反馈各教学单位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微杜渐。
6. 参与、指导学院组织的教学能力提升和教学质量提升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对教学日历、培养大纲的设置提出指导性建议;对集体备课、教学竞赛等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
7. 参与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相关会议,配合做好教学相关制度与规范建设。
8. 每月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交流会,交流听课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向学院(系)领导进行通报,并跟进处理反馈意见。
9.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应学习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按时按需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交流会,及时反馈跟进教学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潜在的风险;加强教学督导工作研究。
第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应及时了解学院教学工作计划,于年初和每学期初提前制定年度和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以问题为导向,明确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指向性。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团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团长和成员责任分工,按计划执行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做好相关归纳总结工作。每年向学院提交教学督导工作总结;配合学院本科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总结凝练推广教师教学及教学改革中先进经验,为学院下一步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深入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团在执行督导工作时,应衣着整洁赶紧,佩戴“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教学督导员”胸牌,行为举止稳重端庄。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执行学校和学院的评价标准,对学院教师教学做出客观、公正、严谨、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评价,不徇私,不偏颇,为人方正、恪守从严。所有评价结果需经正式渠道向学院(系)助管领导进行汇报反映,不私自外传、泄露被评对象个人隐私。
第六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和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为教学督导团成员发放聘书;根据教学督导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月(寒暑假除外),年终绩效补贴不低于3000元。学院需保证教学督导员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团享有参加学院(系)的教学工作会议和学习交流的权利, 享有提出改进教学工作意见的权利,及直接向学院(系)负责人反映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处理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在执行、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各系、办、中心要积极配合,提供与开展督导工作相关的材料、文件、教学档案等。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本科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